更新日期:2022/04/19

疫苗施打最新資訊

自4月22日起,團旅需接種滿三劑新冠肺炎疫苗才能出團,

觀光局今(18)日公布完整的措施內容,包括接種對象、特定團體的認定、解約退費處理原則等,讓業者與旅客可以參考。

觀光節表示,疫情指揮中心4月15日宣布,為保護國人健康及維護旅遊防疫安全,自今年4月22日起,團體旅遊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需完成疫苗追加劑(第三劑)接種,始得出遊。

觀光局表示,在同日該局與疫情指揮中心確認相關對象及規範後,積極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民用航空局研商解約退費事宜。

觀光局長張錫聰今日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,包含須完成第三劑接種之對象、尚未打第三劑旅客如何處理、特定團體之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等情,說明如下:

1、 接種對象:

(1) 參加團體旅遊之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三劑接種 ,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之旅客。

(2) 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(第三劑),已滿第二劑間隔期(12周)者,請旅客盡快於出團前打第三劑;惟已打完兩劑,但「未滿」間隔期(12周)者,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;另有醫師開立證明,不能施打「所有」疫苗者,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「快篩」陰性證明,即可參團。

2、 特定團體之認定:指成員間彼此特定(例如:學校畢業旅行、家族旅遊、員工旅遊等),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劑接種之規定。

3、 解約退費處理原則(出發時間為4月22日以後):

(1) 未符合完整接種(即接種第三劑)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,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(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、旅宿之取消費用等),經核實後予以扣除,並將餘款退還旅客。

(2)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二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,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,爰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,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,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,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,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。

(3) 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,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,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。

旅行業係代收代付之行業,相關團費(必要費用)皆已於出發前給付合作廠商如航空公司、旅宿業者等,爰為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,航空公司及旅宿業者協處如下:

(1) 航空公司:國內航線之航空業者同意4月18日前預定於4月22日後出團團體,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,旅行業者可於4月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之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,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、改票;自4月22日之團體旅遊即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。

(2) 旅宿業者:觀光局今與業者溝通,囿於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,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,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,以長久合作之善意考量,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之個案,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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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加者提供疫苗施打記錄

三擇一即可

 

1. 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(第三劑),已滿第二劑間隔期(12周)者,請旅客盡快於出團前打第三劑。

2. 已打完兩劑,但「未滿」間隔期(12周)者,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。

3. 另有醫師開立證明,不能施打「所有」疫苗者,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的「快篩」陰性證明,即可參團。

 

未能符合上述規定者且已繳費參加

  1. 可以換團參加別團
  2. 退費標準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,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,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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